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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法律职业五年愿意为大家服务。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就职于人民法院,多年法院生涯经手、办理案件上千件,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,对于基层,中院各类案件的操作驾轻就熟。因对律师职业的爱好从法院辞职,办理案件本着对当事... 详细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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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个诉讼过程中,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保持全过程的互动与沟通,以便随时了解情况,调整辩护思路。在这过程中,律师会见被告人也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。
1.阅卷前会见。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,律师往往首先接触被告人,然后阅卷。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,由其亲属委托律师,律师有可能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,但更多的是先阅卷之后再会见被告人。从人的认识规律看,如果时间允许,辩护人尽量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。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,主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。辩护人先阅卷,很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,难以再听进被告人的辩解,即使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辩护,也难以形成心理上的认同。而心理上的认同,能够决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的底气。辩护人在阅卷前会见被告人,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,直接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,对于被告人否认案件事实的供述,更能形成内心认同,也才能更好地以挑剔的眼光来审视证据材料。
2.庭审前会见。无论前期的工作如何,在庭审之前辩护律师都应当与被告人会见,研究确定庭审辩护思路。通过前期会见、阅卷工作,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,形成了基本的思路。为了确保庭审的效果,通过庭审前会见,一方面可以对一些细节问题进一步核实。对于以前的工作中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最终落实的事实问题,向被告人做最后的询问。另一方面共同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。实践中,对于在押的被告人,法院很少提前通知其开庭时间,而是在开庭当日将其提押至法院。通过律师的庭前会见,让被告人有个准备的过程,也有利于其在庭审中从容地应对。
3.庭审后会见。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工作的结束。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,律师应在庭后及时总结庭审情况,分析庭审中被告人自行辩护及律师辩护的不足之处。对庭审情况,律师认为必要的,可以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帮助总结。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》规定:“律师依法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,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。有条件的法院,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。”)根据庭审情况,会见被告人,对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以前有所变化的,向其问明原因,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,并了解被告人的情绪。如果被告人有重要事实在庭审中没有表述或者表述有误影响定案的,律师可以申请法院二次开庭,对新的问题进行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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